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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方福楷、邱爱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方福楷,邱爱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辖初字第12号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诚。被告:方福楷。被告:邱爱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福楷、邱爱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龙民初字第349号]后,二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主张原告与众多业主发生纠纷,引起多家媒体连续报道、披露,也引起温州市民的广泛关注和议论,在温州地区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在温州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福楷、邱爱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方福楷、邱爱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时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