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曾秀娟诉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娟,刘永平,曹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曾秀娟。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委托代理人李志跃。被告刘永平。被告曹成明。原告曾秀娟诉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诉状,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秀娟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李志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平、曹成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秀娟诉称:2012年11月30日,被告刘永平、曹成明以建设“蓝色港湾”广场差钱为由,向原告曾秀娟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曾秀娟借款500000元人民币现金给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29日止,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按月支付利息,归还也以现金还款。同时约定若被告刘永平、曹成明违约,除按借款本金5%向原告曾秀娟支付违约金25000元外,还要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加收1.2‰的逾期违约金。并且由信易市场、丁科作为被告刘永平、曹成明的还款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承担本协议项下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所有债务及原告曾秀娟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两年后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曾秀娟按约向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提供资金500000元,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收到现金后,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曾秀娟多次向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催收本息无果,同时原告曾秀娟多次向担保人信易市场、丁科进行催收,也催收无果。请求:1.判令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归还原告曾秀娟借款500000元;2.被告刘永平、曹成明自2014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到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承担。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向原告曾秀娟借款500000元用于建设“蓝色港湾”广场,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29日止,月利率为1.5%,按月支付利息,若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则应支付原告曾秀娟违约金25000元,并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加收1.2‰逾期违约金,被告丁科、宜宾县向家坝信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此借款作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两年后止等内容。《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曾秀娟向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指定账户转账477000元,并给付被告刘永平、曹成明现金23000元。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向原告曾秀娟出具收据1张。借款后,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向原告曾秀娟支付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及偿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款协议》,收款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未在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原告曾秀娟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应自2014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平、曹成明偿还原告曾秀娟借款5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原告曾秀娟逾期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刘永平、曹成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刘永平、曹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