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玉香与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香,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484号原告何玉香。被告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候立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香诉被告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银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