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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喜亮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亮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49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喜亮,男,1992年3月8日出生于太原市,无身份证,汉族,小学文化,系山西宝地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11年6月21日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3年11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字[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喜亮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喜亮为找工作指使杨伟(身份情况不明)与其伪造居民身份证,2014年10月30日在本市漪汾街华宇购物广场杨伟将伪造的身份证(姓名为段利旭,身份证号码:)交给被告人苏喜亮。后被告人苏喜亮持���造身份证于2014年11月2日至本市迎泽区山西宝地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聘并工作至今。经鉴定,姓名为段利旭的身份证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苏喜亮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证人郭某的证言、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苏喜亮所持的身份证的照片、被告人苏喜亮前科材料、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及证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山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出具的晋公治[2015]居证鉴第001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喜亮为寻找工作,通过指使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苏喜亮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喜亮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喜亮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造身份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