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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钱明光与汪永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明光,汪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68-1号申请执行人钱明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永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永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永明收入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