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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西鑫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鑫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鑫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写字楼13楼1306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安,董事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兴港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吴雄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西鑫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