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宇与王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王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反诉被告):孙宇,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马晓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英,女,1973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宇诉被告(反诉原告)王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孙宇、被告(反诉原告)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宇撤回其本诉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英撤回其反诉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6.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