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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明金与李修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金,李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胡明金,居民。被执行人李修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安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修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修华之妻李会芝存款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