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明金与李修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金,李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胡明金,居民。被执行人李修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安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修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修华之妻李会芝存款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