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向定平与唐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定平,唐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向定平,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杨庆,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荣,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定平诉被告唐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定平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定平撤回对被告唐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353.00元,由原告向定平负担。审 判 长 吕 欢人民陪审员 莫仁华人民陪审员 潘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