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玉江与崔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江,崔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34-1号原告郭玉江被告崔永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江诉被告崔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永东的银行存款或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保全金额为2293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永东的银行存款或理赔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 长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