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力与刘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陈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某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鹏飞人民陪审员  田关珍人民陪审员  赵俊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