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韦国平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胡祖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平,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胡祖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韦国平。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建行大厦11楼被执行人胡祖胜。本院在执行韦国平申请执行胡祖胜、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关于物权一案中,经本院三查五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