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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韦国平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胡祖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平,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胡祖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韦国平。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建行大厦11楼被执行人胡祖胜。本院在执行韦国平申请执行胡祖胜、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关于物权一案中,经本院三查五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