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谭志清与富阳市隆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清,富阳市隆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谭志清。被告:富阳市隆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清与被告富阳市隆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志清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志清负担。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