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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俊豪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豪,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33号原告刘俊豪,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029号华宇广场1号地下二层B2-09,地下一层B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2362-4。代表人李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嵩,男,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豪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豪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俊豪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