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9号原告:陆某,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陆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