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庆秀与董玲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秀,董玲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44号原告:陈庆秀。被告:董玲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秀与被告董玲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庆秀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