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X、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商初字第462号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佐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再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X、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2.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