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红与丁洹、厦门唐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27号原告陈红,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丁洹,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唐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嵩屿南二路99号18室。法定代表人丁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与被告丁洹、厦门唐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9.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代理审判员潘伟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