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丁渐雷与浦江县黄宅镇丁塘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渐雷,浦江县黄宅镇丁塘自然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渐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黄宅镇丁塘自然村。诉讼代表人丁丰念。上诉人丁渐雷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县黄宅镇丁塘自然村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丁渐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渐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