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连军、张春芝、池真真、郑梦雅与被告纪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连军,张春芝,池真真,郑梦雅,纪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37号原告郑连军,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张春芝,女,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池真真,女,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郑梦雅,女,201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纪立明,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担保人郭玉军,男,196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军、张春芝、池真真、郑梦雅与被告纪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纪立明驾驶的鲁N**-XXXXX号拖拉机头、拖车并以担保人郭玉军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纪立明驾驶的鲁N**-XXXXX号拖拉机头、拖车;二、查封担保人郭玉军名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各一套(证号为德房权证武字第0XX**号、武国用(2007)第1XXX号);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