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都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代军,薛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都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蒋代军,男。委托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薛思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代军被告薛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代军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原告蒋代军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