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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山与周萍、泗县金色年华孕妇儿童摄影店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山,周萍,泗县金色年华孕妇儿童摄影店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23号原告田山,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开发区。被告周萍,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泗县金色年华孕妇儿童摄影店,住所地泗县。经营者:陈子豪。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山、原告周萍诉被告泗县金色年华孕妇儿童摄影店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山、周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山、周萍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