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彭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申雅生,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合计7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君辉审 判 员 李 全人民陪审员 龙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