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彭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申雅生,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合计7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君辉审 判 员  李 全人民陪审员  龙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