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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光远、庄玉侠等与沈茂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远,庄玉侠,沈茂胜,陈业玲,沈茂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沈光远。原告庄玉侠。原告沈茂胜。原告陈业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学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茂友。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四原告诉被告沈茂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四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对被告沈茂友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周 正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