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光远、庄玉侠等与沈茂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远,庄玉侠,沈茂胜,陈业玲,沈茂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沈光远。原告庄玉侠。原告沈茂胜。原告陈业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学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茂友。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四原告诉被告沈茂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四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对被告沈茂友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周 正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