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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为孝,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