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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祖生与张廷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祖生,张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韩祖生。被执行人张廷飞。韩祖生与张廷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河市刑一终字第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廷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祖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7266.88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廷飞正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廷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廷飞正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廷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祖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彩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