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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仇丹与怀仁运发商贸公司、齐红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丹,怀仁县运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齐红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07号原告仇丹,女,1990年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委托代理人魏小龙,男,1983年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系原告舅舅。被告怀仁县运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仁人路。法定代表人齐红来,任董事长。被告齐红来,男,1972年生,汉族,住怀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丹诉被告怀仁县运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齐红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期交费,但原告在逾期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兰荣梅审 判 员  兰桂萍代理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