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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传祥与王茂书、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祥,王茂书,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李传祥。委托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增刚,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书。委托代理人王举营,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原告李传祥与被告王茂书、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