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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朝杰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义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杰,男,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2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辩护人化景标,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杰及其辩护人化景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李朝杰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徐某借款50万,将一辆宝马730轿车抵押给徐某,后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以亲戚结婚用车为名,将车开走并拒不归还。后李朝杰还徐某十万元。2013年5月7日李朝杰隐瞒事实将其暂时居住的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抵债并与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骗取徐某22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李朝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房产协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朝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朝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称该房是其父亲李某某2007年购买的,当时自己也出了3万元的购房款,该房都是由自己出资装修,父亲也曾说过把这房子给自己,且从自己结婚后一直居住至案发,自己也曾向徐某说过这房子在其父亲李某某名下,关于自己和徐某办理的22万元房产买卖协议,实际是将该房抵押给徐某,并不是买卖,当庭表示认罪并书写悔过书以示悔罪。被告人李朝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朝杰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涉案诈骗金额22万元提出异议,辩称应扣除李朝杰作为房屋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实际诈骗金额应为14.7万元。李朝杰属临时起意,在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用其所居住的房屋冲抵借款22万元,其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朝杰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朝杰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徐某借款50万,借据上的出借人为何某某(现叫李某峰,下文出现的何某某、李某峰系同一人),其中有徐某20万元、何某某30万元,李朝杰将一辆宝马730轿车(其女友前夫的车)抵押给徐某,后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以亲戚结婚用车为名,将车从何某某处开走并拒不归还。在徐某、何某某的追债下,李朝杰还徐某10万元。2013年5月7日上午,李朝杰向何某某以协议形式出具了借款40万元,并将李朝杰的房子(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何某某的手续。2013年5月7日下午,在徐某的追债下,李朝杰将其居住但房产在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房产(购房款10万余元,其中李朝杰出资3万余元)以22万元的价格抵账给了徐某,双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人李朝杰与徐某失去联系,徐某报案,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朝杰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朝杰以涉嫌诈骗罪在其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家中被义马市公安局峡东分局民警抓获并羁押。另查明,被告人李朝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朝杰的家属与被害人徐某、李某峰已达成退赔协议,被害人对李朝杰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朝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李朝杰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徐某借款50万,并用其女友宁某的一辆宝马730轿车做抵押,借款时徐某让李朝杰给何某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款借据。后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出具承诺书将该车从何某某处开走,后在徐某的追要下还了1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欠款因无钱偿还,2013年5月7日上午,李朝杰向何某某以协议形式出具了借款40万元,愿将自己的房子(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何某某的手续。2013年5月7日下午,在徐某的追债下,李朝杰将其居住但房产在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徐某,当时签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口头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如李朝杰不能按时还款,该房以22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徐某,签协议时李朝杰已告知徐某该房产在其父亲李某某的名下。且购房款10余万元,其中有自己部队转业费3万余元。自己由杨某担保从张某某处借款30万元,因无力偿还,2013年12月份,在张某某等人的胁迫下,自己用其居住的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抵押给了张某某,但当时签的也是房屋买卖协议。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被告人李朝杰以做生意为由,用其所开的一辆宝马730轿车做抵押,借款50万(其中有自己20万元、有何某某30万元),碍于情面,自己让李朝杰给何某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款借据,李朝杰将宝马车的钥匙和行车证给了何某某,何某某提出行车证不是李朝杰的时,李朝杰说如不能按时还款,保证该车能够办理过户。2013年4月中旬,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以亲戚结婚用车为名,出具承诺书,将该车从何某某处开走并拒不归还。后在自己多次讨要下,李朝杰还了10万元,同时拿走了借款50万元的借据和车辆抵押手续。2013年5月7日上午,李朝杰向何某某以协议形式出具了借款40万元,愿将自己的房子(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何某某的手续。2013年5月7日下午,李朝杰隐瞒事实将其暂时居住的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抵债给自己并与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在网上下载的范本;李朝杰将他的吉祥阁茶社抵帐18万元也给了自己(茶社没有签订抵账协议),李朝杰把该房房门的钥匙交给了自己,当时住房和茶社都没有实际交付。后自己多次催促李朝杰腾房,李朝杰一拖再拖,在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由于李朝杰不配合,茶社到期后被房主强行收回,茶社的物品也被房主抵了租金,听说李朝杰将该房卖给了他人,遂报案的事实。3、被害人李某峰的陈述,证实李某峰曾用名叫何某某,2013年上半年,徐某的朋友李朝杰用一辆宝马730轿车抵押向徐某借款50万元,因徐某仅有20万元,让自己给他凑了30万元,徐某碍于情面,让李朝杰给自己打了50万元的欠条,徐某将50万元交给了李朝杰。后李朝杰以其亲戚结婚用车为由,和其女友给自己出具了承诺书,将该车借走拒不归还,后李朝杰还给徐某10万元,徐某给了自己。2013年5月7日上午,在自己和徐某的追债下,李朝杰以协议形式出具了借款40万元,并将他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自己的手续。当日下午,因李朝杰没借到钱,说愿意将他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抵债并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李朝杰将他的吉祥阁茶社抵帐18万元给了徐某;因自己的钱是徐某借给李朝杰的,自己和李朝杰就不认识,以后自己照徐某要剩余的20万元,所以后来的事不清楚。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李朝杰系父子关系。2006年李某某以1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该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自己和开发商签订有购房合同,10万元购房款中有李朝杰部队转业费3万元左右,该房是自己给三个孩子购买的,没有说具体给谁,该房全家短暂居住后,一直有李朝杰实际居住,自己没有卖过该房产,也从没有委托他人卖过,现该房产手续已丢失。5、证人张某某、杨某的证言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证实2013年元月,由杨某担保李朝杰向张某某借款30万元,截止2013年12月本息合计363000元,李朝杰承诺从2014年元月开始,每月还款3万元,并用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作抵押,但实际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在承诺书中,注明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在李朝杰的父亲李某某名下。2014年4月张某某得知李朝杰将该房卖给了徐某,遂报案的事实。6、物证,被害人徐某提供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房屋的银色钥匙一把。7、(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朝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朝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3)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朝杰因涉嫌诈骗,2014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年11月8日在其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住所被义马市公安局峡东分局民警抓获归案。(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朝杰系本单位职工,自2008年7月至案发,没有上班及经济收入。(5)协议、房产买卖协议,证实2013年5月7日被告人李朝杰向何某某出具借款40万元,自愿将其房子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何某某。2013年5月7日,李朝杰将位于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在该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约定1、第三人对房屋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李朝杰应承担由此给徐某造成的一切损失;2、李朝杰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购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3、因李朝杰原因致使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徐某有权要求李朝杰返还购房款并承担一切损失。(6)承诺书,证实2013年5月5日,被告人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因宝马车在何某某处抵押借款,借车使用时,向何某某承诺2013年2月5日借车,2013年2月6日还车,如不能按时还车,原将其名下的茶社及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任由何某某处理。(7)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豫A557**宝马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郭阿涛。(8)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朝杰的存取款情况。(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朝杰的家属与被害人徐某、李某峰已达成退赔协议,被害人徐某、李某峰对李朝杰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房产买卖协议、承诺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朝杰的辩护人辩称“诈骗金额应扣除李朝杰作为房屋共有人所占的份额”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朝杰骗取他人财物22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朝杰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朝杰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退赔协议,被害人对李朝杰的行为表示谅解,量刑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朝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秋敏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李 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