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某与伍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371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刘丹阳。被告伍某甲。原告肖某诉被告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倩担任记录。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丹阳、被告伍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甲自2004年12月相识后,于××××年××月××日奉子成婚。在怀孕期间,原告肖某一直居住在自己的父母家,由父母照顾生活起居。2009年2月19日,儿子伍某乙出生。而在此期间,被告伍某甲告诉原告肖某,其用多张信用卡套现赌博,输掉了11万元,因为没钱偿还信用卡欠款,被银行起诉其信用卡诈骗。迫于无奈,原告肖某只能四处借钱为被告还债,家里征收款到账后,先还清了被告伍某甲的赌债11万元。此后,被告伍某甲用家里的征收款购买了湖南省设计院指标房(期房),支付了购房款33万元。2011年,被告伍某甲说要去上海投资开办机电设备厂,便拿了家里的征收款10万元,又分别于2011年4月10日和2011年7月4日向岳父借款共计18万元去投资,一去两年,在此期间,原告肖某独自带着儿子租住在柏家塘小区,被告伍某甲鲜有回家,也不让原告肖某过问他投资开办公司的事情,总共只给过3000元家用,儿子生病了也是由原告肖某和外公外婆照顾。2012年底,被告伍某甲回到长沙,说其投资款全额亏空了,但据原告肖某了解,除去被告伍某甲的开销,公司还退还了被告伍某甲13.5万元。此后,被告伍某甲又投资5万元,与其同学合伙做鱼粉生意,后因被告伍某甲未实际参加经营而退伙,退伙款如何处理的,被告伍某甲至今未告知原告肖某。2013年,由于指标房迟迟没能交房,伍某甲就退掉了该房,但未告知原告肖某退了多少购房款,所退款项也是由被告伍某甲自行保管、使用。在从未与原告肖某提及,更未商量的情况下,被告伍某甲买下了一套二手毛坯房,直到办理银行按揭,需要原告肖某签字时才告知原告,却又不给原告肖某新房的钥匙,禁止原告肖某进入新房。被告伍某甲除了在家庭经济方面,不与原告肖某商量,不对原告肖某说实话之外,对儿子也很少主动关心,儿子的日常生活,上幼儿园的接送及家园联系事宜,都是原告肖某及外公外婆在负责。原告肖某几乎独自承担了儿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被告伍某甲性格暴躁,还曾因生活琐事迁怒原告肖某,在马路上一巴掌将原告肖某打倒在地。至起诉之时,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肖某一直带着儿子住在自己的父母家,已与被告伍某甲分居近两年,未共同生活,亦无和好可能。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甲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伍某乙(6岁)由原告肖某直接抚养,被告伍某甲按月向原告肖某支付小孩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甲各承担一半,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之日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伍某甲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伍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对小孩抚养问题与共同财产分割不发表意见。被告没有赌博,信用卡的钱被告是欠了,但并不是用来赌博,更不存在诈骗,原告没有给被告借钱,是被告自己向家里亲戚借的,原告只是去帮被告拿,不存在赌债11万,是透支了信用卡所欠的钱,征收款下来以后还钱也就还了5万多没有11万。被告投资办厂以后回过家,只是比较少,公司的事情是没有及时跟原告沟通,家用是每个月三千,一共给了六个月。鱼粉生意是原告与被告同学一起经营,被告只是投钱。被告买保利花园那个房子的时候就跟原告说过,但是原告没有表态,被告不是不让原告进去,是因为原告问被告要钥匙之前,原告及其妹妹到鱼粉店那里,和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妹妹抓伤了被告的脸,因为怕她们打被告,被告就没有把钥匙给原告。自从原告搬出去以后,被告是对儿子关心很少,因为2013年12月17日原告搬出去,26日被告跟被告父母去原告家协调把原告接回来的事情,原告的家人跟被告及被告父母发生口角,后来原告的父亲对被告说两年之内不要进原告家的门,所以被告就没去原告家了,小孩的日常生活主要是原告及原告父母负责,搬出去之后是只给了原告一点生活费,被告没有打过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甲于2004年12月24日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19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伍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3年12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甲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家庭,婚后双方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尚小需要完整的家庭呵护,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相信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以和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肖某诉与被告伍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