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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淳县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为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淳县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为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高淳县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北漪路33号。法定代表人潘梅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人永,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凤,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马为俊,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告高淳县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达物业公司)与被告马为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993元,公摊水电费33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夏向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达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人永、张金凤、被告马为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柯达物业公司系XX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商。2003年3月15日,被告作为XX小区X幢X单元XX室(建筑面积为121.3平方米)的业主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收取。被告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未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原告经催讨无果,引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为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淳县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993元,公摊水电费330元,合计43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为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