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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玉英与何晓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339号原告何玉英,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芹,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吴先,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英与被告何晓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何玉英负担。审判长高勇强审判员涂建国人民陪审员欧阳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何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