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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军与南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南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李军。被告南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静生,南漳县公安局局长。原告李军诉被告南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长  黄忠义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刘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明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