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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商初字第0155号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节制闸东路14号4幢103室。法定代表人金树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波,江苏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浩,江苏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进成,该公司职员。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南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建中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南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波、姜浩,被告通州建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进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南公司诉称,2010年1月,被告因承建盐城澄达东景苑项目工程,与原告分别签订塔机、升降机租赁合同各一份,原告向被告出租43塔吊一台、63塔吊四台、升降机二台。2013年2月7日经结算,租金合计1521495元。截止2014年1月27日,扣除被告已付租金,被告尚欠原告租金394783.3元。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金394783.3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被告给付租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通州建总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因被告承建工程的工程款未到位,等工程款到位后,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租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通州建总公司澄达东景苑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塔机租赁合同一份、升降机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出租43塔吊一台、63塔吊四台、升降机二台。合同对出租建筑设备的数量、租金计算方式及付款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出租建筑设备。2013年2月7日,原、被告经结算,租金合计1521495元。此后,被告支付租金1126711.7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盐城澄达东景苑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刘建忠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所欠租金394783.3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结清。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塔机租赁合同一份、升降机租赁合同一份、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审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升降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未依约给付租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394783.3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履行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0元,由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方玲玲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梅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