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执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化工原料行与深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化工原料行,深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化工原料行。经营者曹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化工原料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0010元及利息1660.0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7日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即2015年6月06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66.1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51元、支付保全费122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46107.21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8199.2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