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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垱子岭村。法定代表人:董彦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继豪,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7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5250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晓伟审判员  张林增陪审员  周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