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伟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许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指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伟芳本院在执行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伟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