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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法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某甲申请执行何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甲,何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210-1号申请人:何某某甲,女,1986年11月,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执行人:何某某乙,男,1982年3月,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何某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州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何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某某乙自愿将其所有的川YKXX**号KIA牌小型轿车交付评估拍卖。因以上车辆在评估期间,被执行人何虎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乙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加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