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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曾海钟、游旭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钟,游旭文,蔡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439号申请执行人曾海钟,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游旭文,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蔡立雪,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旭文、蔡立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90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执行员  刘建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