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钊与被告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钊,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556号原告郑钊,男,汉族。被告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元商住广场1幢1单元11704室。法定代表人胡兵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钊与被告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2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216元。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