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夏敏与何三一、陈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夏敏。委托代理人向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三一,黄冈市。被告陈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敏诉被告何三一、陈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夏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怀良审判员李宝红人民陪审员赵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侯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