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冬梅申请执行于大泉.姜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徐冬梅,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于大泉,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姜男,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徐冬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仲裁委员会(2014)庆仲字第3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06806元,因被执行人的工资被其他案件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仲裁委员会(2014)庆仲字第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审 判 员 杨德龙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