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汪某某,1976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被告张某某,1968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孙唯源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