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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志奀与李伟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奀,李伟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78号原告:梁志奀,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周,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会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中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奀诉被告李伟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梁志奀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奀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志奀负担。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