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余长江与重庆腾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江,重庆腾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14号原告余长江,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廖辉煌,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腾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李渡镇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小科。原告余长江与被告重庆腾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长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长江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余长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