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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春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丽,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雪姣,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俞,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被告黄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春林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 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