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邹春梅与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邹春梅。委托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顺达,职务:总经理。被告吴建新。原告邹春梅与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春梅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春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邹春梅承担。审判员王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吴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