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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熊新勇诉四川省人民政府、巴中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新勇,男,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上住址为四川省巴中市。上诉人熊新勇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巴中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中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熊新勇上诉称,其起诉符合新、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起诉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因此,熊新勇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熊新勇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熊新勇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