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陈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陈见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胡向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查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见文,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陈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涉案金融借款合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与陈见文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