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与北京昊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北京昊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大辛庄村村东雁密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10850-5。法定代表人赵双武,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策,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昊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卸甲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8098838-9。法定代表人崔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志清,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原告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田各庄镇政府)与被告北京昊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伟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田各庄镇政府之委托代理人张策,被告昊天伟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倪志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田各庄镇政府诉称:2005年8月25日,我政府与被告昊天伟业公司签订《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约定:我政府将位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X村京C-0**-109地块(不含农机修造厂)和地块内所有建筑物、附属设备(含变压器)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50年,租金为每年20000元。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2006年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40人,2007年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80人;乙方保证在50年内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乙方确保在2006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在2007年确保销售额达到1亿元,2008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2005年9月1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免去被告的15年租金,共计300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且未在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8月25日签订的《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及2005年9月1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2、被��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昊天伟业公司辩称:就原告所诉我公司未达到经济指标的问题,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初衷是将企业发展壮大,以达到互利互赢的目的。我公司在进入租赁场地时,也进行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表明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后期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经济指标,我公司亦属无能为力;就原告所诉我公司未达到就业指标的问题,我公司在开业之初招聘当地工人80余人,但这些工人在开业后一个月左右相继辞职。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原告所诉我公司擅自转租的问题,我公司不存在转租行为,涉案土地及房屋依然是我公司在使用。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5日,原告西田各庄镇政府(甲方)与被告昊天伟业公司(乙方)签订《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承租物:甲方所有的北京密云县西田各庄镇X村京C-0**-109地块(不含农机修造厂)和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含变压器);土地和房屋租赁年限50年,租赁价格每年贰万元;甲方对乙方缴纳税收所形成的财政收入不予奖励,作为土地、厂房出租补偿;乙方在2006年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40人,2007年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80人(乙方有权视当地劳动力个人技能、素质而定);乙方保证在50年内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乙方确保在2006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在2007年确保销售额达到1亿元,2008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等。”2005年9月11日,西田各庄镇政府(甲方)与昊天伟业公司(乙方)签订《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就原有地上物本合同中的第7号房屋自我公司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后本应归属我方使用,但至今未能交付,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免去乙方15年租金,总合款叁拾万元整。第16年开始交付租金。待此房交付给乙方时,乙方需按原定价格每年贰万元(以此房屋实际使用权交付乙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支付租赁费。”2006年5月22日,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西田各庄镇政府(乙方)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甲方位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X村的土地编号为《密国用(98)字第X号》属于甲方所有的地块及地上物、附着物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0年,即从2005年元月1日起至2054年12月31日止。租金第1年至第10年为每年10万元;第11年至第20年为每年13万元;第21年至第30年为每年17万元;第31年至第40年为每年22万元;第41年至第50年为每年29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第1年至第10年的租金,租���总额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西田各庄镇政府分三次将前十年租金100万元给付于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中约定义务,且存在擅自转租行为,故诉于本院,要求解除《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并支付经济损失10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昊天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融德绿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欲证明在涉案土地挂牌经营的北京融德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其旗下所属公司,昊天伟业公司并不存在转租行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西田各庄镇政府交付租赁费票据三份、北京融德绿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西田各庄镇政府将诉争地块出租给被告昊天伟业公司使用,现该地块上挂牌经营的公司为独立法人:北京强进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融德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昊天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北京融德绿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能证明前述二公司为其旗下所属公司。故应认定昊天伟业公司存在擅自转租行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原、被告签订《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约定昊天伟业公司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人数及销售额��达到的目标标准,而昊天伟业公司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及当地劳动力就业指标,违反了合同约定。综上两点,西田各庄镇政府要求解除《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昊天伟业公司前15年免交租金,而西田各庄镇政府已向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该地块土地租金100万元,后因昊天伟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西田各庄镇政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收缴昊天伟业公司应付税收,给西田各庄镇政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西田各庄镇政府要求昊天伟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政府与被告北京昊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及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一日签订的《土地、房屋使用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二、被告北京昊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政府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原告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政府已预交六千九百元),由被告昊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勇人民陪审员 李树清人民陪审员 王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静 关注公众号“”